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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各国的《商标法》领域才会引用一个叫《尼斯商标分类表》的东西,把商标所适用的产品(包括实体货物和虚拟服务类产品)分成45个大类。所以,即使今天有一家公司注册了‘L干妈’这个商标卖调味品,也不影响另一个公司也注册‘L干妈’卖衣服,后天还能有一家公司也注册‘L干妈’卖汽车或者软件——如果这个牌子的汽车和软件卖得出去的话。”
妹子们似懂非懂,但仍然觉得刚才的例子不太对:“汽车、衣服跟辣酱差得很远,哪怕都叫‘L干妈’,也确实不可能让人误会‘此L干妈就是彼L干妈’,但是辣椒酱和腌渍食品差距很近啊,明明是差不多的东西……”
冯见雄哂然一笑,耸耸肩:“这就没办法了——是不是同类,是不是相近,不是让你们用生活常识去判断的,法律是要讲条文的,是否是同一大类,唯一的标准就是《尼斯商品分类表》说了算。
《尼斯商品分类表》上前者是第30类,后者是第29类,而目前黔贵省那个‘L干妈’还没驰名,综合考虑上述几点,那就是不算侵权——邓长春这个法律空子,钻得合情合理——当然,前提是他没遇见我。”
听完这番解释,冯义姬和周天音算是彻底搞明白了。
“最后一个问题”出声的正是史妮可。或许是因为她跟冯见雄做事的经验多些,额外想到了些操作层面的细节,“对于商标不能跨类保护的原因,我们都听懂了。可是既然黔贵省那家L干妈当初也知道这个情况,他们为什么不把29类、30类乃至其他类都注册上呢?”
“不是他们不想,估计是当时做不到。”冯见雄先简明扼要地把核心原因提了出来,
“首先,刚才说了商标局觉得这个‘不显著’,所以肯定是‘能少批一类就少批一类’。
其次,哪怕有人为了霸道地保护自己的品牌,对自己的商标进行防御性的‘联合注册’——也就是像你刚才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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