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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八章 症结(4 / 8)

元朝延续下来的,也有的是重新组编或创立的,直到洪武十四年,老朱才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里甲制度,而此前从元代延续下来的乡村社会原有的基层组织,基本上都被整合到“里甲制”这个统一的制度框架中。

里甲的具体编制方法,是每一百一十户编为一“里”,由丁粮最多的十户轮流担任“里长”,以十年为一个固定周期轮流应役,先后顺序根据丁粮多寡预先编排好,而其余的一百户则称为“甲首”,如果各里中有无力承担的年老、残疾、幼童、寡妇、外地寄居户等人,则称为畸零户。

此前便说过,在大明官方的基层制度上,其实是没有“乡、镇”这些概念的,这些都是自发形成的民间聚居区,在官方的标准里,只有“都”,所以在洪武二十四年第二次攒造黄册时,又规定组编里甲时应维护“都”这种原有的乡村区划的完整性,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为五个“里”,剩下的五十户则分派于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划拨别都人户补凑。

此外,在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福建等田赋数额较多的布政使司,大明还陆续建立了粮长制度,也就是负责税收时征粮的。

但这些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不管是里长还是粮长,现在都开始走样了。

就拿里长制度来说,一方面是逃户问题,因为税收繁苛,即便没有了徭役的压力,农人的压力极大减缓了,可依旧在灾年有大批逃户,这就导致了里甲寥落户口萧条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是里长轮流做,可都是按照十年前的家庭收入情况来衡量的,到了十年后,可能轮到的人早已家道中落,一旦需要赔垫,那就是要闹到家徒四壁都赔不完、垫不完的。

显然,人都是会黑化的,你不能在利益面前指望人的道德自觉。

一些里长为了减轻自身压力,或者干脆就是为了在任期内捞钱,就会借经办征收赋税之机,与衙门的官员吏胥税官等相互勾结,共同为非作歹,粮长也是同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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