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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二章 市场(9 / 13)

总之吧,姜星火没少刨老朱的墙角。

元朝时期的社会养老制度是“高龄赐帛”制,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赐予锦帛,对九十岁以上的老人赏赐数量加倍,元朝法律规定,地方官府如果对符合赐帛条件的老人没有如实上报,将受到“正官笞四十七,解职别叙”的惩罚。

而社会医疗制度则是继承了宋朝搞的那套半拉子惠民药局,要求惠民药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调,选择良医主治看病,负责掌收官钱、经营出息、市药修剂、以惠贫民.当然了,最后能执行成什么样子,也可想而知。

元朝的这些社会福利政策,总体来说也就“高龄赐帛”制还算成功,因为政策操作起来比较简单,官员从中还能分点,自然是多报多得,再加上有律令约束,所以双重作用下在元朝的前中期执行的还不错。

老朱在洪武开国的时候继承了这一点,老朱钦定的《诏天下养老之政》规定:凡是八十岁以上为人正派,乡里称善的贫苦无产业者,即月给米5斗、肉5斤;老年人见多识广,有的德高望重,各府州县衙,可选聘老者协助整顿吏治,凡见官有为民患者,可上公堂直谏,三谏不悛者,可至京都禀报朝廷;凡年老体弱者,年八十以上,赐里士,年九十以上,赐壮士,与县官平礼,免除他们的徭役等。

除此之外,对于失能老人,老朱则继承了养济院政策,不过朱元璋是农民出身,他很心疼百姓,但同样朱元璋也清楚底层官吏的奸猾,又考虑到官府的实际承受能力,倒也没搞那些表面光鲜但落实不下去的政策,而是在《大明律》明确规定了养济院收养对象的条件。

《大明律户律》: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私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总体来讲条件比较严格,属于把好钢用在刀刃上,有限的财政拨款尽量做到精准救济,具体标准是6石米/年(洪武十九年标准)到了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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