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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章 惊天弊案(完)(1 / 8)

封建时代,无论哪个朝代,纸面上的法令都是相对完备的。

但实际上执行的时候,通常情况下都是形同虚设,漏洞百出。

这并不奇怪,因为立法者和执行者,通常都不是一批人,甚至二者之间有着极大的身份差距。

立法是相对容易的,几个文人聚在一起搞一搞,就能出台一部法令。当然,能不能用,好不好用另说!

然而执法却是一件需要花费极大成本的活动。更可怕的地方是,它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贯穿到相关机构日常工作的每一天。

这个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金钱、人力等等。

在执法机构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只能尽量节省执法成本,要不然别说办事了,执法者都可能在几天之内,被高强度的工作给累死。

具体的可以理解为:

在不出大事的情况下,相关执法部门随便糊弄糊弄就得了。

比如说,隋唐时期的刑部,其职权范围就非常小,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而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并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为什么这样呢?因为刑部的事情办不完呗,只能转给其他的部门呀!

所以换言之,当官的犯了法,根本不鸟刑部。找关系疏通,也得去找大理寺的关系。

嗯,总结一下,就是刑部基本不管刑法,徒有其名而已。

那么刑部还有什么拿得出手的工作职责呢?

作为三省六部当中比工部、礼部地位还高的部门,刑部官员是干啥的呢?他们有什么权力可以支撑这个部门的地位呢?

答案很简单,那就是大唐国内的各种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公廨、勋赐、赃赎、徒役课程、逋欠之物,及军资、械器、和籴、屯收所入等。

这些项目的审计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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