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以民法典来看,这招聘信息就是个要约邀请吧,怎么可能会涉及到法律呢,不会有人连什么是要约邀请都不知道吧?不会吧不会吧?”
这里就得聊一下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了,或许在行外人看来这有点莫名其妙,为什么还要区分。
但事实上很有区分的必要!
很简单,要约是有法律效力的,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效力。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什么,前者是指有人想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后者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听着就感觉很麻烦,签个合同而已,又是要约又是要约邀请。
不是专业人士不需要去记那些比较繁琐的法条解释,只需要记住例子就行了。
毕竟以案释法是最简单最直观的。
张三和李四说,诶李四,你那块表看着很漂亮,可以一块钱卖我吗?
这个叫要约,代表着一种想要缔结合同的表示,有法律效力。
说好的一块钱买,结果人家都准备好了你又不买,那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你这其实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因为别人已经准备,你的违反导致出现了损害,那你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后者,张三和李四,我戴着的这块表挺漂亮的,你想不想买啊?
这叫要约邀请,就算是到时候反悔了也没有法律责任。
像是招聘广告,以及商业广告等等针对不特定人群的,都属于要约邀请。
所以以此认定,这种公司歧视的行为并不算违约,没有什么法律责任。
周毅把这文章看完了,他毕竟是半桶水,在这方面真的没什么话可说。
毕竟好像没什么问题,人家公司要招什么样的人,那都是人家的自由。
你辞退一个劳动者可以说有劳动法,但是招人,那总不能这么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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