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的思想就有点混乱。
“全总,周总的意思是,让咱们注意固定证据。”
“不单单是拍视频,还要将他们在外面闹事后造成的影响,必须是严格意义上具有因果关系的影响都找出来,越严重越好!”
“一天不行就两天,三天,还可以找人拍视频把这发到网上去,总之,全总,听我的就行。”
这种找上门来闹事的情节,表面上看起来好像套不到刑法罪名里去。
但是呢,还有一个罪名,只要你套不到别的罪名里,那你放这个里面肯定没错。
那就是寻衅滋事罪,如果把罪去掉,就是寻衅滋事行为。
对于很多法学生,亦或者说是法律从业者来说,这个罪名都是最特殊的罪名之一。
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不确定性。
哪怕现在有了很多具体的司法解释,但是对于到底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到了什么程度,才算是犯罪,依旧有很多法律从业者都很懵逼。
其实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确定的情况下怎么都好,最怕的就是这种模湖的范畴。
周毅和方大状曾经就寻衅滋事罪聊过很多,方大状介绍过,这个罪名的前身是当初的流氓罪。
但是因为一些原因,流氓罪变成了“口袋罪”,所以流氓罪取消了,但是有了寻衅滋事罪。
而且千万不要小看它,有了那四种行为的,只要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亦或者是“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就会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注意,是五年。
而且刑法修正桉八更是规定了,纠结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所以,按照方大状的描述,这是一个很容易被人忽略,但是最高刑达到十年的罪名。
不过,霍鹏飞并不认为真的能到五年以上,基本上除了一些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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