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莱美能被称之为音乐界的诺贝尔,还是有相当大手腕的。
最先推崇的估计就是这个奖项的公平性了吧。
当然了,因为这个奖项毕竟是米国那边的,对英文歌曲和西方文化的歌曲有一定程度的偏向。
但是,总体来说是无伤大雅的。
光是提名这里,就有些相当多的规定,比如时间啊,比如销量啊等等等等。
然而,它却又不是绝对的循规蹈矩。
毕竟,其实当一切都成了规则之后,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容易的利用规则。
最典型的例子,米国的律师都知道一个词,叫程序正义!
也就是说无论事情到底是不是正义的,但是只要在程序上是正义的,是符合规定的,那就可以颠倒黑白!
正因为如此,它在规定之外,还有着可以周旋的余地。
这一点其实和吕小布对吕氏集团的一些策略很像,规定家人性化处理,才能真正的处理好事情。
也就是说,提名除了走正常手段之外,还可以由唱片公司推荐。
吕氏集团走的就是这个路子。
恩,为了推荐歌曲,成立了一个唱片公司。
全公司就只有歌者人生录制过程中的版权,除此之外,一无所有!
别问为什么,就这么尿性!
以至于格莱美那边接到推荐的时候,也是苦笑不得。
这种纯粹不在乎钱的做法,即便是他们,也有点无可奈何的感觉。
当然了,其实他们也只不过有点诧异而已,还不至于做其他的,毕竟,你就算提名了,如果是垃圾,那也没用啊。
提名之后,就是审查,入闱,决选等一系列流程了。
光是评委的资格就非常的复杂。
按规定,你的名字要作为创作者或者技术人员至少在公开出版的发行物上出现过6次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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