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怕七十六年前,到了法庭上,我作为被告,如何证其确有?原告却容易证其无:“我的这个先祖如此教养,得到如此敬仰,既然社会地位高尚,如何能做此等卑劣事?”先人的花花事,越有其事越不能说,历史舞台的灯光,只能照到她身上最光辉的地方。
且不说三年五年官司,最后是否判个什么结果,不谈败诉赔款,光律师费就得让我免费瘦身。吃了官司,还要被人骂为“炒作”。你既然已经读到这倒数第二章,想必清楚我的窘态。
不少朋友建议,在首页上加一个常见的声明:
本书纯属虚构,所有的人和事,均为想像产物,请勿对号入座。
我请律师看了,他说这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话,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法院判你侵犯了先人名誉,你的声明只是欲盖弥彰。
我思来想去,进退维谷,真是生了气,决定另写一条“此地有银三百两”。如果读者漏过第一页,没有注意我那条世界上惟一独特的声明,我在此再重复一遍:
本书完全属实,人物情节,均有实据。有意对号入座者,已代订座位。
律师看了笑笑,不置可否,只是说法院如果不判你侵权,写了这么个奇怪条文,依然还是不侵权。对法律神圣的公正性,你的任何声明,一钱不值。
既然如此,我何必胆怯心虚:是福跑不了,是祸躲不开。
写筱月桂,使我也成了一个血性女子,我相信上帝同情有话直说的作者。比如书中常荔荔见不得人的事,是我花了极大代价调查出来的。担心与人打官司,而不敢写,最大的损失是使这本书失实。
倒是筱月桂对我说,你不过就是个叙述者,不过是记录整理我说的事,要负责,也是我筱月桂负责,何必在意不相干的人的神经质?你还说不怕,竟然怕到在我晕倒在楼梯口的紧要关头,扔下叙述不管?
她的话提醒了我,我有责任,这刻得先说她是怎么度过那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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