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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四十章 出征(2 / 5)

大吏,一方土皇帝。

侯恂赶紧躬身谢恩:“臣愿意为陛下鞠躬尽瘁!”

朱宏三十分反感臣下说什么鞠躬尽瘁,朱宏三自己以前就是小官僚,他太知道这些臣下是怎么想的,一个个口号喊得山响,但是真正干事情的没几个。

“候爱卿,朕不用你鞠躬尽瘁,也不用你死而后己,只希望你到任后能造福百姓!北方已经乱了二十多年,大片荒地无人耕种,地方盗匪丛生,所以你这个总督任务很重啊!”

“这个请陛下放心,但是臣有两点要求,第一请陛下赐予臣便宜行事之权,第二请陛下保证北方的粮食供应!”

中国从秦汉开始就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管理制度,一点儿不逊色于工业革命前的欧美。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其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功能明确,制度完备,影响深远。

中国古代的皇帝们,往往通过同时采取死刑复核制度和死刑复奏制度两大模式来将死刑案件中的决定权牢牢地控制在自己的手中。死刑复核制度是对那些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在最终定判之前必须奏请皇帝核准;死刑复奏制度则是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在行刑之前必须再次奏请皇帝进行核准,只有待死刑复奏批准命令下达之后,方可行决。

明清时期的死刑,分为立决(立即执行)和秋后决(秋后执行)两种形式。凡是性质特别严重的死刑案件中,如谋反、大逆、谋叛及杀人、强盗罪中之严重者,要立决,一般死刑则待秋后决。这两种死刑都要经过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的审核批准。对于立决的死刑案件,明朝建立了朝审制度加以审核。朝审是天顺二年下诏,三年开始实行,且从此“永为定例”,“每岁霜降后”进行,“历朝遵行”,所以史称“朝审始于天顺三年”,成为对在京立决重囚法定的每年必行制度。

大明死刑复核权在皇帝手中,也就是不管邢部和锦衣卫的诏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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