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翻身了。
不多时,他们来到县衙,只见县衙门口围观了不少人,汪伯彦下了马车,也走了去,原来李延庆在审案,汪伯彦颇为好,也站在一旁围观。
旁边有人议论:“这个张三牙子好没道理,人家在岸边捡到的箱子,已经公示超过三十天,应该归人家所有了,他偏偏还要打官司索回物什,县令怎么可能把物什判给他?”
汪伯彦顿时明白了案情,宋刑统有明确规定,捡到无主的物品报官后,官府立告示三十天,如果三十天内失主不来认领,物品归捡到的人所有,这是一种鼓励拾金不昧的举措。
他倒想看看李延庆怎么审理这个案子?
“启禀县君,这箱子是我不不小心从船翻落入江,我一路在追这只箱子,当时我遇到了捡到箱子的此人,还问他有没有看到一只箱子,他说没有看到,他继续沿江去找寻,结果他私匿了箱子,现在又想合法占为己有,分明是他违法在先,这个箱子不能归他!”
捡到箱子之人是个船夫,他急声分辩道:“我承认见过这个人,但当时我并没有捡到箱子,后来他走远后我才在江面发现,我也找不到他在哪里?只能交给官府,若我有心藏匿,根本不会交给官府,谁也不知道,现在三十天过去了,他自己不来领取,等到箱子该归我所有他才跳出来,责任分明在他,与我何干?”
汪伯彦暗暗思忖,这个案子倒有趣了,正好钻到了宋刑统规定的漏洞,案子的关键在船夫是几时捞到的箱子?是在失主询问前还是询问后。
李延庆一拍惊堂木问道:“王船子,我且问你,箱子里是何物?”
“是.....一些妇人衣物和一只木盒子,木盒子有一些金银首饰。”
“那是我花了一千贯钱专门从江夏买来回家送给娘子的,是我的东西,你不能占为己有。”
“本官没有问你,再敢乱插嘴,当心本官把你赶出衙门!”
李延庆怒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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