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一次开庭就审完的。
在民商事案件中,最常见的就是事实认定部分至少开一次庭、法律适用和价值判断部分认定开一次庭,然后最终宣判的时候再开一次庭(很多时候宣判之前的合议都是要花费比较长时间的,法律适用辩论完后合议几分钟就当庭宣判的情况比较少。)
这个案子里,本来是打算把“审理赔偿金额”部分的内容放到第二次开庭的(如果事实部分第一次开庭就审清楚),现在自然是被提前了。
……
在起诉书上,冯见雄当初写的索赔金额是800万。
这个数字当然是瞎写的,或者说,只能勉强附会出一个来源——
当时,冯见雄是用“松鼠果业于2008年10月的玛仁糖销售额接近2000万元,11月起,因为优品铺子的宣传侵权、推出混淆产品,导致松鼠果业玛仁糖销量下滑跌破1000万元。且预期后面几个月侵权持续期间,这种销售额挤占都会持续存在”这个借口,随口捏造了一个800万的索赔额。
松鼠果业家的切糕,纯利润大概是三分之一左右。也就是说只要证明对方的侵权混淆和商誉败坏,可以造成2400万的销售额减少,就能构成800万的侵权损害了。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纯粹为了给法院多交诉讼费、换取法院多走心早点开庭的数字。事实上完全经不起推敲。
因为哪怕没有“优品铺子”的宣传混淆和侵权,松鼠果业的切糕销量风口本来就是会过去的。
连冯见雄和田海茉当初私下核计的时候,也认为优品铺子的侵权,实际上只导致了“松鼠果业”在11月份的实际销量下降了两三百万、纯利润损失最多100万。
此后几个月,如果侵权还在继续(或者说侵权的影响力还在持续),每个月的实际损失也会因为时效而递减。
最终实际损失有200万就算不错了,300万算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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