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见雄指着刚刚打印出来的一堆材料,指点诸位妹子说:
“你们看,这个‘L干妈’的辣酱商标,是9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用的,但是最初两三年并不是注册商标——当时黔贵省的L干妈公司多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过注册申请,但被商标局以‘L干妈只是普通的人身称谓,不具有显著性’为由驳回了。
后来还是上世纪末,因为品牌做大、仿冒渐渐开始出现,商标局才通过了注册申请。但同样是因为‘不具有显著性’,为了怕商标申请人滥用,当时只给注了第30大类,也就是‘饮料类经济作物、米面谷类制品、面点、冷饮、调味品、香料……’。
而这个邓长春的‘隆盛食品’申请的‘海鲜干妈’、‘老姨妈’……等等商标,是用于卖腌渍类食品的,并不是单纯的‘调味品’,所以在《尼斯商标分类表》里面属于第29大类。同时,这个商标申请下来的时候,是在‘L干妈’驰名之前,所以属于合法使用。换句话说,哪怕现在黔贵省那个‘L干妈’已经这么有名了,邓长春摆明了是蹭别人的热度,但只要对方还没被正式认定为‘全国驰名’,邓长春就可以继续合法地蹭下去。因为只要一个商标不是‘全国驰名’,就不能被享受‘跨类保护’或者说‘全类别保护’。”
史妮可懵懵懂懂,周天音也不好意思发问。
倒是冯义姬本来就没学过法律,也不以不懂丢人,当下就问道:“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人家自己弄的商标,还能因为‘不显著’就不给注册?注册了之后还只能用在某一类产品上?这叫什么事儿嘛!国家法律也太不保护良善了!”
冯见雄也不嘲笑姐姐,依然非常有耐心地、设身处地地为妹子们解释:“事情不是你想的这么简单。首先,之所以国家对于有‘不显著’嫌疑的商标进行注册限制,就是怕不正当竞争。
比如假设今天有一个卖酒的,如果他恶意注册一个叫‘酒精牌’的白酒商标,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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