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蒙受不白之冤,同样也能防止逃兵,微臣绝不赞成在士兵脸上刺字,若不是急需增派士兵,募兵制应该采取自愿入伍,然而,士兵一旦入伍,就等于与朝廷签订下了合同,士兵必须对其负责,不能在没有战事的情况下就入伍骗吃骗喝,一旦发生战事,就赶紧逃跑,对于这种人应该采取严厉的惩罚,所以立法院应该也对此立法,对于逃兵应当用律法去惩治,而非是用根绳子将他套在军营,这是没有律法根据的,也有伤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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