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鞑子人心尽失,大明建立后,洪武元年立即命中书省议役法。以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补足,名曰“均工夫”,立册叫“均工夫图册”,行于南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按田出夫,只求夫役与田亩一致,尚未与丁口多寡挂起钩来。同年十月,又命各地总兵官收集元代户册。
洪武二年下诏:“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
“许以原报抄籍为定”,就是暂时允许以元朝的户籍为准。
但随着鞑子退出中原,大明基本统一,除江南一带的户口、户籍统计清楚之外,北方因为战乱刚刚平定,还存在大量的漏洞。其中,最严重的现象之一,就是户口混乱,漏口、脱户、隐瞒丁产者数多,从而引起赋役负担严重不均。隐瞒丁产,直接威胁国家赋役征派;赋役不均,则容易激发民变,不利于刚刚立国的大明,为此,建立户帖户籍刻不容缓。
斟酌了一番,朱元璋提笔写道:“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
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讼。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於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此后,明朝的户籍制度在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听从户部尚书范敏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普查人口。并推行里甲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全国人口按所从事职业,主要分为民、军、匠三类,进行造册登记。以户为单位,每户详列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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