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沈默一直苦苦思索破局之法。然而对于庞大的官僚群体来说,一个人的力量是多渺小?更何况,那还是他的立身之基,要是把官员们得罪了,自己还如何在大明立足?
好在老天爷把他扔到五百年前,不是为了欣赏他的绝望,早为他准备好了钥匙,只要他能找到正确的思路,自然就能看到希望。
经过多年的观察和思考,他确定解决之道是,且只能是‘一条鞭法’!
在一条编法出现之前,国家赋役之法的主要特点是赋役分开,实物与货币兼收以及民收民解——赋是田赋,即以田亩数目征税。役是劳役,对户口征课,对象是户和丁,对百姓来说,是十分沉重的负担。
因为本朝一个面积中等,人口在十万左右的基层州县政权,在册的官员只有知县或知州、县丞、主簿、典史等寥寥几个人。除此之外,还有十几个以地方长官名义招募的不在册的吏员,仅靠这些人,想让一个县级行政机构运转起来,显然是不可能的。必须要有大量的免费丁壮以供驱使,才能完成政府的各种职能。
百姓的差役分四类,既是所谓‘四差’:里甲、均徭、驿传、民壮,‘里甲’的任务最初是传办公事及催征粮差,但其后发展到官府的祭祀、宴饗、营造、馈送等等,都由他们供应。‘均徭’是服务于官府的经常性的各项差役,如皂隶、狱卒、库子、防夫等。‘驿传’的职务是备办人夫、马骡、船只以传递官府文书和措办廪给口粮以款待及迎送大小过境官员。‘民壮’是用来干工程的,紧急状态下,也有民兵的作用。
在实行一条鞭法以前的赋役政策,乃是依据丁粮多少分为不同等则进行征纳,这种累进制的税收制度,奉行的是‘有力则多承担’的原则。但这种制定者设想的公平,在实际征收中,本应承担较多的赋役任务的富豪大户,却凭借贿赂官府经办人员而隐匿丁粮、逃避劳逸,反使贫苦小民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过重的徭役负担,造成小民倾家破产、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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