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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八十九章 告御状(3 / 5)

天沉吟了一下,又转向武懿宗,道:“你有何话说?”

武懿宗道:“那些贼人确是罪犯,今已移交洛阳府,姑母不信,一查便知。那些人既是囚犯,千骑官兵便难辞其咎!”

武则天又看向杨帆,杨帆道:“臣在秋官衙门处理刑案时,判据中有保辜之制。凡是殴人,皆立辜限。手足殴人,伤与不伤,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者,限二十日;以刃伤人无大小之限,及汤火伤人,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及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陛下必然明其义理。”

杨帆这段话是说,朝廷法律中有这么一条,叫做保辜制度。比如两人发生殴斗,并不是对方当时是什么伤,就按多重的伤来惩罚施暴的一方,还有观察期的,因为这里边有个伤势恶化的问题。

所以,如果用拳脚伤人,那么自事发之日起,要观察十天,如果十天内这个人死了,你就是杀人罪而不是伤人罪了。当然,这个十天内死掉必须是和这次斗殴有关的,起码你是查不出其它死因的,总不能今天挨了一拳,明天上街被车辗死也说是施暴人的责任。

武则天不甚明了杨帆的意图,可这条法律她是清楚的。《唐律》曾一再修订,而律法是国家的重要职权,必须报呈御前逐条合议,并由皇帝批准。武则天点点头道:“朕自然清楚!”

她把保辜制度的意义简单说了一下,又向杨帆道:“你提起此事是何用意,若是被抓兵士有所死伤,要追究金吾卫责任么?”

杨帆道:“陛下面前,自然万事陛下做主。臣的意思是说,朝廷有此法律,可见凡事要依其先后、看其因果,方明事理。如果今日有人被诬杀人,臣查明其事,处断真凶,替无辜含冤者洗脱罪名,而此无辜者十年后因故杀人,难道要追究臣十年前判其无辜不妥?

千骑营官兵与金吾卫官兵这次争斗,有前因也好,无前因也好,若只是争斗,那么武大将军如此武断,擅用刑法、草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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